跨省限时6小时 一诺定达

全国各大机场24小时均可服务

全国24小时客服热线:

400-680-6809

关于国航的货运发货要求
来源: | 作者:轻舟 | 发布时间: 2024-04-19 | 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定义

1.1“本条件”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2 “承运人”是指包括我们在内,在货运单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人或组织。

1.3 “我们”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1.4 “货物”是指已经或将要使用航空器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运输的行李,但不包括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

1.5 “托运货物”是指运输合同已经订立,且已由承运人掌管的货物。

1.6 “国际运输”是指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

1.7 “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货运单上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上或者运输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运货物在运输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8“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替其填开航空货运单时,为准确填写航空货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1.9 “航空货运单”(以下称 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受托运人委托填写的名为航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1.10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1.11 “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2 “实际承运人” 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3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14 “代理人” 是指经明确授权,以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名义或代表承运人或托运人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1.15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或组织。

1.16 “收货人”是指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承运人根据其指令交付货物的个人或组织.

1.17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1.18 “货物记录”是指由承运人保存的非货运单形式的运输合同记录。

1.19 “运价”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当日承运人对外公布生效,或合同双方约定的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价格。

1.20 “货物运费” 是指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或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须向承运人支付的航空运费和其他费用。

1.21 “毛重”是指通过官方认可的计重器具获得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和托盘重量。

1.22“体积重量”是指根据一票货物的总体积折合的货物重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每6000 cm3折合1kg。

1.23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简称“国际航协”。是指由世界各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质的国际组织。

1.24 “计费重量”是指航空承运人据以计收货物运费的重量。一般是货物的体积重量与实际毛重两者之间的较高者。但是,如果较高的最低重量使用的是较低的运价,则应将这个较高的最低重量作为计费重量。

1.25 “预付”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6 “到付”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7 “包机运输”是指托运人包用承运人的一架飞机的全部舱位用来运输货物。

1.28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也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

1.29 “ 运价手册”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布的全球范围内各航点之间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简称TACT)。

1.30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31 “损失”是指托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灭、遗失、损毁而产生的损失等。

1.32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自托运后至交付前,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1.33 “货物托运后”是指货运单填写完毕并经承运人与托运人签字,托运货物已经交由承运人掌管。

1.34 “货物交付”是指收货人在货运单上签收并接受托运货物,承运人将托运货物移交收货人。

1.35 “法律和规定”是指货物的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当局的规定、命令以及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1.36“连续运输”是指由几个承运人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运输,无论其形式是一个或多个合同订立,该运输是一项不可分割的单一的业务活动。

1.37 “代码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1.38 “日” 是指全日历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确定有效期时,运输文件签订日、航班离站日或发出通知当日不计算在内。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2.1 制定依据

本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政府批准的双边协定制定。

2.2 适用范围

2.2.1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货物国际运输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如果本条件与适用的法律或者我们的运价规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则适用的法律或者运价规则优先适用,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2.2 除法律和规定另有规定外,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参照本条件执行。

2.2.3 关于免费运输,如果免费运输合同没有限定本条件的全部或部分适用,则本条件适用于经过我们同意接受的免费运输。

2.2.4 根据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应遵照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围。

2.2.5 除另有约定外,在我们的货物运输规章中如果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2.2.6 在某些航线上,我们通过“代码共享航班”经营货运业务或者受其他承运人委托经营该承运人航班的货运业务,这意味着即使托运人订妥了我们的航班并持有我们的货运单,其所托运的货物可能是由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输。此种情况下的货物运输同样适用本条件。

2.2.7 关于邮件运输,政府间另有协议和条约的,从其协议和条约,本条件不适用。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3.1 遵守法律和规定

3.1.1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适用的公约、法律和规定以及本条件。因托运人违反公约、法律和规定及本条件托运货物给我们或者我们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托运人应当保证:

3.1.1.1 托运货物的出入境运输为始发地、目的地及经停地国家所允许;

3.1.1.2 托运货物的包装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3.1.1.3 必须随附的运输文件齐全、有效;

3.1.1.4 托运货物不会危及航空器、旅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不会危及航班飞行安全;不会烦扰旅客。

3.1.2 托运人托运需要经过行政当局检验、检查的货物,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之前自行办妥相关资料或文件。办理货物托运时,托运人应提供这些必需的资料或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完成法律和规定要求的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不准确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托运货物不能按时运输或按时交付,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除法律和规定另有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必须对上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3.1.3 托运人托运货物前应当了解我们关于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因托运人违反这些规定或要求而给我们或者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1.4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托运人提供的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而给我们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1.5 如果托运人使用我们的集装设备自行组装货物,应遵守我们的有关规定。由于托运人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2 连带责任

3.2.1托运人承担向我们付清所有费用的责任。保证支付收货人拒绝或不能足额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到付运费、到付运费手续费、保管费等。托运人还应当承担根据其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3.2.2 托运人应当保证支付由于以下原因可能使我们及相关承运人承担的所有开支、罚款、损失等费用:

3.2.2.1 托运货物中有禁止运输的物品;

3.2.2.2 限制运输的货物不符合限制条件;

3.2.2.3 托运货物的标识、数量、地址、包装或者托运货物品名的不准确、不正确、不完整;

3.2.2.4 托运货物的进、出口许可或者所需证书、文件的缺失、延滞或者错误;

3.2.2.5 托运货物的实际品名、重量、体积等与货运单不符;

3.2.2.6 由于托运货物或文件的原因导致的海关、警察、检验检疫等行政当局的罚款、扣押、拒绝入境等。

3.3 货物包装

3.3.1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价值、重量、形状和体积,采用适合航空运输全过程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对存在被抢或被盗风险的贵重物品、货币现钞等,托运人应使用不表明内装物品的中性包装。

3.3.2托运人应当保证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正常操作过程中不会散开、变形、渗漏;不会伤害人员、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货物、行李和邮件。

3.3.3 托运人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托运货物的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3.4 货物标记和标签

3.4.1托运人应当在每一件托运货物的外包装上正确地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托运人以及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字迹要清晰、易读、持久;如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托运人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在货物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3.4.2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件托运货物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运输识别标签。如果托运的是特种货物,托运

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特种货物标签和操作标签。

3.4.3托运人使用旧包装作为托运货物的外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残旧的货物标记和标签,以保证快速、安全、准确的运输。